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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領導干部包保(包聯)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及駐礦安監員(安全信息員)重點檢查內容的規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相關廳、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領導干部包保(包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及駐礦安監員(安全信息員)重點檢查內容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9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領導干部包保(包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及駐礦安監員(安全信息員)重點檢查內容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領導干部包保(包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駐礦安監員(安全信息員)重點檢查內容,做到明責、知責、履責,提高工作針對性、可操作性、科學性,特制定本規定。
一、領導干部包保(包聯)生產建設煤礦重點督導檢查內容
盟市、旗縣(市、區)政府領導干部每半年對包保(包聯)的生產建設煤礦開展一次全覆蓋督導檢查。盟市、旗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領導干部每季度對包保(包聯)的生產建設煤礦開展1次全覆蓋檢查,并填寫《領導干部包保(包聯)煤礦安全生產重點內容檢查表》(附件1),檢查結果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重點檢查內容如下:
(一)掌握井工煤礦入井人員和井下作業場所的數量,掌握露天煤礦入坑人員和采剝設備、運輸車輛數量。
(二)掌握煤礦民爆物品使用量、用電量、采掘(采剝)工作面產量、進尺(剝離)及銷售量。
(三)檢查井工煤礦各主井口、副井口、風井口、堆煤廠監控視頻安設情況,露天煤礦出入坑道路、出入排土場道路、采剝作業地點、采場邊坡和排土場邊坡監控視頻安設情況,確認正常使用并上傳至屬地日常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四)查看煤礦企業領導值班值守在崗情況。
(五)檢查入井(入坑)人員登記表,并與礦燈發放記錄、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數據交叉比對。
(六)檢查煤礦調度室,重點查看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及數據上傳情況。
二、領導干部包保(包聯)長期停產停建煤礦重點督導檢查內容
盟市、旗縣(市、區)政府領導干部每半年對包保(包聯)的長期停產停建煤礦開展一次全覆蓋督導檢查。盟市、旗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領導干部每季度對包保(包聯)的長期停建停建開展1次全覆蓋檢查。重點檢查內容如下:
(一)遠距離斷電情況。
(二)停供煤礦民爆物品情況。
(三)井口(坑口)封閉情況。
三、駐礦安監員(安全信息員)重點檢查內容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向負責日常安全監管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煤礦、災害嚴重煤礦、停產停建整頓煤礦、即將關閉退出煤礦和其他C類煤礦等重點監管煤礦派駐安全監管人員(安全信息員)進行駐礦盯守。駐礦安監員(安全信息員)每月向派駐部門報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有關事項確認書》(附件2),并簽字確認。重點檢查內容如下:
(一)掌握煤礦企業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五職礦長”持證、停工停產、復工復產情況。
(二)掌握井工煤礦入井人員數量和分布情況、采掘作業工作面數量及位置,掌握露天煤礦外包隊伍數量和入坑人員、采剝設備、運輸車輛數量。
(三)掌握煤礦民爆物品使用量、用電量、采掘(采剝)工作面產量、進尺(剝離)及銷售量。
(四)每天適時查看安全監控、人員(車輛)定位、視頻監控系統運行情況。
(五)適時掌握井工煤礦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情況,露天煤礦采空區塌陷、邊坡變形量出現異常變化、變形量達到或超出預警值等情況。對井工煤礦發生瓦斯超限、礦井停電、透水,露天煤礦發生采空區塌陷、滑坡等涉險事件及時響應,立即到礦調度室,督促企業組織撤人,按規定程序上報。
(六)督促檢查煤礦企業對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問題隱患整改情況及停產整頓落實情況,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指令的,及時向派駐部門報告。
(七)抽查煤礦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情況,檢查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法人代表)現場檢查及礦級領導帶班下井(下坑)次數、時長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
(八)抽查井工煤礦防突、抽采、探放水鉆孔深度;露天煤礦采空區勘查治理、邊坡監測維護。
(九)檢查井工煤礦石門(井巷)揭煤工作面、新開采掘工作面、啟封或新構筑密閉是否按程序報告。
(十)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并向派駐部門報告。
附件: